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26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26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汇展园社区高零零二号食品直销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30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姜进行抽检,抽样数量:6.55kg,抽样价格10.2元/kg。2025年7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1.58,标准指标为≤0.2;二氧化硫残留量,g/kg,实测值0.112,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实,该批姜当事人于2025年6月28日从高新区(新市区)新联市场城北大道老二蔬菜销售部以8.5元/kg的价格购进10kg,以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计算和抽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99.93元(其中抽样价格10.2元/kg,抽样数量:6.55kg)。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高新区(新市区)新联市场城北大道老二蔬菜销售部索要了该批姜的检测报告及进货收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对抽检姜检出噻虫胺超标,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情况在购进姜时不知情。因该批姜数量少,为生鲜蔬菜,售出的姜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姜的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5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原因为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食品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林湘子宴遇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芥香海蜇皮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林湘子宴遇餐饮店销售的芥香海蜇皮进行抽检,抽样数量:3kg,抽样价格65.333元/kg。2025年7月1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649mg/kg,标准指标为≤500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芥香海蜇皮,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因该批次即食海蜇有26袋已制作芥香海蜇皮对外销售,无法召回,剩余4袋预包装的即食海蜇,2袋用于检验,2袋寄回生产企业。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芥香海蜇皮是当事人将采购的预包装即食海蜇通过加入芥末膏简单凉拌的方式制成。当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从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宝华食品商行以12元/袋的价格购进30袋,用26袋制作芥香海蜇皮13份,以28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份对外销售,7份约3kg用于抽检,抽样价格65.333元/kg),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364元,违法所得364元。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采购的预包装即食海蜇进行检验,2025年8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5X-J-SP13085),检验结论为即食海蜇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即食海蜇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宝华食品商行索要了该批即食海蜇的检测报告及进货收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次即食海蜇有26袋已制作芥香海蜇皮对外销售,无法召回,剩余2袋即食海蜇用于检测,2袋寄回生产企业。当事人自查分析铝超标的原因为食品原料代入。
当事人采购的即食海蜇被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4元;2、处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36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13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原因为生产企业过程控制把控不严,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食品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三、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捌捌发鸡鱼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捌捌发鸡鱼店经营的黑鱼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5.58kg。2025年7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项目:孔雀石绿,计量单位:μg/kg,实测值:3.8,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黑鱼为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从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3599号新联市场新水产品区Y1-9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老丑黑鱼海鲜店以20.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92.5公斤,以22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2035元。因“孔雀石绿”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当事人经营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黑鱼养殖或运输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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