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31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5-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31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甄优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2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含备样):6.2kg,抽样价格:18.8元/kg。2025年9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7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9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从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地窝堡乡城北大道3707号新联市场A区-114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杜际烈生姜大葱销售部以13.3元/kg的价格购进7.5kg(一件),共计100元,以18.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41元(其中6.2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8.8元/kg),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姜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进货票据。9月20日当事人启动召回机制,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通知,截至926日,无消费者到店进行退货处理。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为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

次事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李彪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25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李彪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麦菜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29kg,抽样价格:7元/kg,2025年8月3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腈菌唑,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1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店经营者李彪于2025年8月25日从乌鲁木齐市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刘赛赛蔬菜销售部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油麦菜1件(14kg),以7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98元。该批油麦菜于2025年8月25日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店经营者李彪提供了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刘赛赛蔬菜销售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开具的该批油麦菜的检测合格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为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

次事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三、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王姐果蔬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25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王姐果蔬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麦菜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48kg,抽样价格:7元/kg,2025年8月3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腈菌唑,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5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店经营者王秀记于2025年8月25日从乌鲁木齐市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刘赛赛蔬菜销售部购进油麦菜1件(14公斤),购进价格是60元/件,销售价格是7元/公斤,货值金额为98元。该批油麦菜于2025年8月25日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店经营者王秀记提供了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刘赛赛蔬菜销售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开具的该批油麦菜的检测合格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为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

次事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

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

2、对店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1月3日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6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7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8号.pdf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