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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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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30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5-11-03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30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宁波街马录合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5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63kg,抽样价格:15元/kg。2025年9月1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45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9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5年8月9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新联市场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李贺蔬菜销售中心以12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一件姜(10kg/件)在店中销售以1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50元,截至2025年9月15购进的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营业执照》),索要了购入姜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验合格证》(A0125199)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为种植环节的问题,通过此次事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湖州路刘刘蔬菜水果店销售的油麦菜、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8日我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油麦菜、生姜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油麦菜抽样数量:3.42kg,抽样价格:3.8元/kg,2025年9月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腈菌唑,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71mg/kg。生姜抽样数量:3.36kg,抽样价格:10.2元/kg,2025年9月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59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9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5年8月17日,不合格食品生姜是当事人2025年8月17日从新联市场新疆天茂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90元/件的价格购进一件生姜(10/件),以10.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36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10.2元/kg);油麦菜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从乌鲁木齐新联市场新疆淼骞商贸有限公司以3.2元/㎏的价格购进5.5以3.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42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3.8元/kg)。截至检查之日,店内不合格油麦菜、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按照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122.9元(其中生姜货值金额为102元油麦菜货值金额20.9元。当事人在购进油麦菜、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营业执照》),索要了相关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验合格证》(A0016901能够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姜、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5号

(四)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为种植环节的问题,通过此次事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0月23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4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5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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