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32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32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湖州路小陈水果干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黄瓜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8日我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油麦菜抽样数量:3.38kg,抽样价格:8元/kg,2025年9月15日出具了油麦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腈菌唑,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4mg/kg。黄瓜抽样数量:3.46kg,抽样价格:4元/kg,2025年9月15日出具了黄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乙螨唑,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3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黄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5年8月16日,该批次油麦菜是当事人从乌鲁木齐新联市场陈东有的摊位以4.5元/㎏的价格购进了5㎏,以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3.38kg(其中3.38kg用于抽样,抽样价格8元/kg),因天气炎热蔬菜不易保存,剩余的1.62kg油麦菜被当事人处理;该批次黄瓜是当事人从乌鲁木齐新联市场农户区域农户皮得磊手中以3元/kg的价格购进了33㎏,以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15kg(其中3.46kg用于抽样,抽样价格4元/kg),剩余的18㎏黄瓜因腐烂变质被当事人自行处理。截至检查之日,店内不合格食品油麦菜、黄瓜已全部销售完毕。按照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168.76元(其中黄瓜货值金额为132元,油麦菜货值金额为36.76元)。当事人在购进油麦菜、黄瓜时索要了对方的身份证明,能够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油麦菜、黄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69号
(四)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为种植环节的问题,通过此
次事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1月7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