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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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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33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33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6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城北大道彩云蔬菜销售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辣椒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4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新市区城北大道彩云蔬菜销售部销售的姜、辣椒进行监督抽检。姜,抽样数量:6.4kg,抽样价格:11元/kg,2025年10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55。辣椒,抽样数量:6.5kg,抽样价格:5元/kg,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13日从新疆怡欣和商贸有限公司以6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5件,10kg/件,以11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4kg用于抽样,抽样价格:11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550元;该批次辣椒因当事人记错批次,实际是2025年9月12日从农民刘涛(产地:奇台)处以5.5元/kg的价格购进280kg,以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5kg用于抽样,抽样价格5元/kg),按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分别计算合计货值金额1673.5元。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姜和辣椒的货值金额合计222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辣椒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应商身份、进货票据、相关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姜、辣椒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6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二、新疆琪霖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花卷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1日,乌鲁木齐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新疆琪霖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馒头、花卷进行监督抽检。馒头,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6元/kg,2025年9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42。花卷,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8元/kg,2025年9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3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0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花卷,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从新疆柏珺香食品有限公司按0.45元/个的价格购进馒头300个,以0.5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每个约90克(其中1公斤用于抽检,约12个馒头,抽样价格:6元/公斤),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50元;花卷按0.45元/个的价格购进200个,按0.5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每个约65克(其中1公斤用于抽样,约16个花卷,抽样价格:8元/公斤),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00元。截至我局查处之日,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合计250元,货值金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馒头、花卷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检测报告,提供的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餐饮服务者,未履行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义务。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查验许可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花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食品经营者未查验许可证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花卷的行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50元;三、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219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是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1.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三、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李伟蔬菜副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95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新市区绍兴中街李伟蔬菜副食品店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豇豆,抽样数量:4.5kg,抽样价格:4/kg202510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2.12。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7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0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于202595日早上从种植户张昌苓(产地: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哈尔乌苏村五组13号)那里购进了200公斤,购进价每公斤3.8元,销售价格4元每公斤(其中4.5公斤用于抽样,抽样价格4/公斤),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00元。当事人采购豇豆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哈尔乌苏村五组13号,生产者:张昌苓),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了供应商身份、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8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四、新疆诚鑫聚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4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新疆诚鑫聚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4.67kg;抽样价格:7元/kg。2025年10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啶虫脒,mg/kg,标准指标:≤0.4,实测值:0.51。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0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误以为批豇豆的批次是抽样检验日期,实际于2025913日从农民罗延林(产地:米东区红旗大队,电话:18290828298)购进了110公斤,每公斤4.5元,销售价格7元每公斤(其中抽样数量:4.67公斤,抽样价格:7/公斤)。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70元,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豇豆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米东区红旗大队,生产者:罗延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5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原因为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1.对负责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杨老九蔬菜销售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4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杨老九蔬菜销售部销售的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6.42kg,抽样价格:13元/kg,2025年10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7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批次姜是当事人2025914日从新疆怡欣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件,每件10公斤,购进价格每件90元,销售价格13元每公斤(其中抽样数量:6.42公斤,抽样价格:13/公斤),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300元。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采购姜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相关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7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原因为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

1.对负责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2.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六、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小郭蔬菜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95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小郭蔬菜经销部销售的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6.45kg,抽样价格:14/kg202510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7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于2025914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杜际烈生姜大蒜销售部购进了1件(10公斤),购进每件105元,销售价格12元每公斤(其中6.45公斤用于抽样,抽样价格:14/公斤)。按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132.9元。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采购姜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相关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4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原因为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

1.对负责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2.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1127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4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5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6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7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78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2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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