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38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8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刘晓琴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当事人销售的姜食品安全进行抽检,抽样数量:6.46kg,抽样价格:20元/kg。2025年11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3.13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同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姜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张林海蔬菜批发商行以90元/件的价格采购1件,约10kg,以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抽样数量:6.46kg,抽样价格20元/kg),剩余3.54kg生姜,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已全部下架并自行销毁。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0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索要了供货商进货票据和“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8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发现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继续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供应商及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及时索要所有进货商品各批次最新检测报告,并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关注新闻和各政府相关网站上不合格商品信息,举一反三,避免因各批次食品质量差异造成的不合格食品售卖的经营风险。
二、 高新区(新市区)锦州东路嗒诚姑娘面包加工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巴哈力、蜂蜜饼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9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制的巴哈力和蜂蜜饼进行了抽检。巴哈力抽样数量:2.25kg,抽样价格:66.67元/kg,蜂蜜饼抽样数量:2.6kg,抽样价格:30.77元/kg。2025年10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100mg/kg,巴哈力实测值290mg/kg,蜂蜜饼实测值138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27日,向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同批次巴哈力和蜂蜜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巴哈力和蜂蜜饼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在店内以面粉、鸡蛋、食用油、牛奶、苏打粉、泡打粉等为原料,自行加工制作巴哈力10盒,总重量2.25公斤,售价66.67元/公斤;蜂蜜饼9盒,总重量2.6公斤,售价30.77元/公斤,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当日,该批次巴哈力、蜂蜜饼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按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30元,该货值金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2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陈述违法行为,及时调整制作工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九条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30元;二、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24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经营的蜂蜜饼、巴哈力中铝含量超标的原因是其在加工过程中未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超量添加了食品添加剂。通过此次事件,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1.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的添加剂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日期;2.组织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专题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限量标准;3.规范称量:配备并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严格按照配方和限量标准精确称量和添加食品添加剂。
三、 高新区(新市区)喀什西路卓二姐特产展销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枸杞干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枸杞干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5kg,抽样价格:80.68元/kg。2025年11月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标准指标为≤0.1g/kg,实测值0.223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2月4日,向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同批次枸杞干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次枸杞干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从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创立食品商行购进,购进数量20kg,进货金额46元/kg;销售价格是88元/kg(其中1.5kg用于抽检,抽样价格80.68元/kg),按照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1749.02元,货值金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为1749.02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枸杞干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枸杞干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保留了进货票据,但未查验枸杞干合格证明文件。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12月15日,未有顾客进行退货处理,不合格同批次食品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陈述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召回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九条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49.02元;二、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25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采购的枸杞干二氧化硫残留超标,说明供货方的货物源头把关不严导致此次抽检不合格。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做到:1.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登记;3.选择质量有保障的供货商。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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