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6年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02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贵州路调味客辣子鸡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117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酸辣海蜇头进行抽检,抽样数0.6kg抽样价50/kg202511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Al项目不符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Al超标。标准指标为500mg/kg,实测838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125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检查之,同批次酸辣海蜇头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酸辣海蜇头当事人20251025日从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腾达水产店购进。购进数30袋,购进价3/袋,每0.2kg30袋预包装的盐渍海蜇头可以加工制作酸辣海蜇10份,0.6kg/份、销售价22/份(其10.6kg于抽检,抽样价50/kg922/份的价格对外销售),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228元。该货值金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228元。当事人购进酸辣海蜇头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供货商提供的瑞安市星辰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出厂检验报告RXC/SC/JL09-3)及购进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对抽检酸辣海蜇头检出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Al计)超标情况在购进酸辣海蜇头时不知情。因该批酸辣海蜇头数量少,售出的酸辣海蜇头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22825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对盐渍海蜇头原料的浸泡清洗时间不足、换水频次未达标,导致原料中铝残留未充分溶出,最终造成成品铝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此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表示将严守操作规范,明确原料浸泡时长与换水频次,严格把关供应商及产品质量100%索证各批次检测报告,及时自查国抽省抽商品,紧盯监管动态与新标,举一反三,杜绝不合格商品售卖风险。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119

附件: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6号.pdf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