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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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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6年2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6-02-09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食品生产主体,4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新疆博斯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皮子山楂糖葫芦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1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奶皮子山楂糖葫芦(生产日2025-11-04)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20袋,抽样价格16.9/202512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霉菌项目不符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霉菌超标。标准指标50CFU/g,实测970CFU/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218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当事人于当日在网络平台上传《召回通告》,15日未有顾客进行退货处理,不合格同批次食品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奶皮子山楂糖葫芦是新疆全疆聚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的产品,其配方及原料均由新疆全疆聚食品有限公司掌握和提供;新疆博斯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51025日就奶皮子山楂糖葫芦委托新疆全疆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该批抽检的奶皮子山楂糖葫芦系新疆全疆聚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114按照委托协议生产的,生产数量100(其202.2kg于抽检),全部在网络销售,抽检和销售价16.9/,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1690元。该货值金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1690元。当事人1218日在网络平台上传《召回通告》,截至15日未有顾客进行退货处理,不合格同批次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分析在此次事件中在生产全过程中未能严格尽到监督责任,当事人在委托生产、经营销售时都查验了生产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资质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履行了委托生产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委托生产、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新市监规2024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六)项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我局2026119日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16902、罚20000元;罚没款共216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202611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该批次奶皮子山楂糖葫芦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方原料品质不高和生产过程把关不严导致的。当事人对这次食品抽样检测不合格事件高度重视,保证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在生产全过程中严格尽到监督责任,更加严谨对待进货渠道和流程,索要相关资质和票据,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二、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小杨蔬菜直销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12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甜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4kg,抽样价格22.8/kg202512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0.26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231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次甜椒均已销售完毕,因甜椒属于食用农产品,故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甜椒是当事人20251220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陈秀英蔬菜店购进。购进数1件(7kg/),购进价95/件(进货单价13.57/kg),销售价22.8/kg(其3.4kg于抽检,抽样价22.8/kg,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159.6元。至我局检查人员之日止,该批次甜椒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甜椒属于食用农产品,故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1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三、       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卓奥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11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原味瓜子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10袋,抽样价格14/202512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霉菌,标准指标25CFU/g,实测95CFU/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222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瓜子,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原味瓜子是当事人20251119日从乌鲁木齐市新联市场新市区城北大道天意炒货店购进香呱香原味瓜。购进数1件(10袋规500克装),购进价格115/,销售价14/袋,抽检数10袋,抽样价格14/,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140元。该货值金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140元。当事人在购进原味瓜子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对抽检原味瓜子检出霉菌超标情况在购进原味瓜子时不知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产品检验报告,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温度和湿度控制不当导致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承诺今后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正规渠道购进合格产品并留存进货票据等资料。

四、       新疆全疆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楂糖葫芦、山楂核桃糖葫芦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1029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山楂糖葫芦、山楂核桃糖葫芦进行了监督抽检山楂糖葫芦抽样数量17袋,抽样价格8/袋;山楂核桃糖葫芦抽样数量17袋,抽样价格10/202511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山楂糖葫芦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n=5c=2m=103M=104,实测6.3×1034.7×1032.2×1031.7×1032.5×103。山楂核桃糖葫芦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n=5c=2m=103M=104,实测8.3×1037.8×1031.7×1039.1×1034.1×103

20251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奶皮子山楂糖葫芦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20袋,抽样价格16.9/202512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霉菌,标准指标为50 CFU/g,实测970 CFU/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23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乌高(新)市监责改2025120301号),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找不合格的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20251223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51226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乌高(新)市监责改2025122601号),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生产不合格食品,查找不合格的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山楂糖葫芦是当事人2025920日生177袋(其中抽样数量(含备样)共17袋,抽样价8/袋),出货价4/袋。产品出厂检验消6袋,留5袋,剩149袋产品还未出库;未出库产品执法人员已查封。故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该批次产品货值金776元,违法所136元。

该批山楂核桃糖葫芦是当事人20251019日生143袋(其中抽样数量(含备样)共17袋,抽样价10/袋),出货价5.5/袋。产品出厂检验消6袋,留5袋,剩115袋产品还未出库;未出库产品执法人员已查封。故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该批次产品货值金863元,违法所170元。

该批奶皮子山楂糖葫芦是当事人2025114日生100袋(其中抽样数量(含备样)共20袋,抽样价16.9/袋),出货价8/袋,销售给委托商新疆博斯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支付货款,截至收到核查处置信息时,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故该批次产品货值金800元,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及时认识到该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生产的食品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场所的生产环境消毒措施不完善,目前企业已对生产场所进行了改造,更换了损坏的紫外灯,增加了臭氧发生器,规范了包材的领用、消杀、使用过程,对生产车间进行了彻底的清洁消杀,进一步降低了食品污染的风险隐患。该企业已经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并再次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内容,有效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五、乌鲁木齐幸福家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125,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95kg,抽样价格8/kg2025121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GB 3165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ug/kg,检测项目:氟苯尼考,标准值:10ug/kg,实测值64.0u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216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鸡蛋是当事人2025124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郭广超食品商行购进。购进数11.75公斤(毛12.65公斤减去皮0.9公斤),购进价格6.2/公斤,商行实际收取金70元。抽检数量3.95公斤(含备样数1.8公斤),抽样价8/公斤,剩7.8公斤鸡蛋,由公司员工一次性食用完,等同于员工食48.36元的鸡蛋。因此,违法所得应31.6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鸡蛋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鸡蛋的合格证明,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对抽检鸡蛋检出兽药残留含量(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超标情况在购进鸡蛋时不知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鸡蛋的合格证明,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不知道所采购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鸡蛋的源头鸡养殖环节问题,导致鸡蛋抽检兽药残留含量超标情况,造成兽药最大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此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表示会加强全员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其他供货商处购进鸡蛋;严格落实采购查验记录和索票索证制度;对店内其他食品进行进货票据的排查。及时自查国抽省抽商品,紧盯监管动态与新标,举一反三杜绝不合格商品售卖风险。

六、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海龙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工桃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12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手工桃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7袋,抽样价格10/202512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 Al 项目不符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铝的残留量,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334mg/kg;柠檬黄,标准指标为不准使用,实测0.0138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1231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生产不合格手工桃酥,查找不合格的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手工桃酥当事人20251127生产,共40袋(规490/袋)。其中365/的价格销售至额敏县宇亚新小超市20251231日当事人联系超市召4袋),4袋当事人自行食用。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60元。当事人提供了原料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货值金额较少,及时启动食品召回,消除隐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无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和(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160元;二、罚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6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表示今后将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开展自查工作,做好生产加工环节的控制,继续做好食品原材料购买,食品加工环节、流程等重点检查,严格建立索证索票台账,确保食品安全。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130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1号-公示.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号-公示.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3号-公示.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1号-公示.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6号-公示.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0号-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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