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6年6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6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喀什西路卓二姐特产展销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抽检的方式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白杏果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2.4kg,抽样价格50元/kg。2026年1月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3.05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1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并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1月18日,未有顾客进行退货处理,不合格同批次食品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小白杏果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4.21公斤小白杏果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罚〔2026〕3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方的货物源头把关不严。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经营者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店内所有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严格供应商审核:终止与原供应商的合作关系,重新筛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3.强化进货查验: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进店食品实行“批批索证索票”,要求供应商每批次产品均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重点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霉菌毒素等关键指标。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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