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6年8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8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高新区(新市区)喀什西路卓二姐特产展销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4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儿时早餐店销售的油饼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kg,抽样价格:12元/kg。2026年2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T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537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2026年2月13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分析查找原因。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未有顾客进行退货处理,不合格同批次食品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油饼系当事人2026年1月14日使用面粉添加白糖、酵母、盐,揉成面团后加入调好的韭菜鸡蛋馅后放入电饼铛后油煎制作成油饼对外销售,经过食用油炸制。当天共制作油饼22个(约2.2kg),已全部售出(含抽检1kg,数量为6个),每个油饼售价2元,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为44元。当事人采购面粉、酵母、白糖、食用油等食品原材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保留了相关凭证。当事人在2026年2月11日在店内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2月27日,未有顾客进行退货处理,不合格同批次食品无法召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1.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陈述违法行为;2.违法所得较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 没收违法所得44元;
二、 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6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做油饼的铝制电饼铛使用年限较长,用来制作高温油煎的食品,造成铝含量超标。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经营者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停止制作油饼,并将铝制电饼铛封存不再使用。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3.加强员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加强进货查验。
4.加强生产食品所使用工具的管理。
二、 新市区喀什东路老郑早餐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市区喀什东路老郑早餐店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kg,抽样价格:25元/kg。2026年2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558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同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批油条系当事人2026年1月15日制作,使用的主要原料为面粉、盐及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在制作过程中,当事人使用含铝配方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并按照每千克面粉添加10克的比例调制面团,随后将面团切条,入锅过油炸制。当天共制作30根油条(其中抽检数量1kg(10根),抽样价格25元/kg),销售15根,销售价格2.5元/根,剩余5根自己食用,违法所得62.5元。按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75元。当事人在采购面粉、盐及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等食品原料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自查分析超标原因,采购原料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货值金额较少,家庭有经济困难,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市监规〔2025〕4号)第十八条第(八)项及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2.5元;
二、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6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本次加工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是,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添加含铝泡打粉。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立即停用含铝泡打粉,更换为无铝配方的膨松剂,从源头上杜绝铝超标风险;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有原料来源可追溯。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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