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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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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6-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3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店经营的库尔勒特级香梨进行监督抽样检验。抽样数量:7.01kg,抽样价格:17.9元/kg。2026年3月9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0.36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库尔勒特级香梨已售罄,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汇嘉时代超市经营的该批次库尔勒特级香梨是2026年2月5日从乌鲁木齐九鼎市场华盛果业区域张艳华处购进并放入汇嘉仓库。2026年2月6日进汇嘉超市上架售卖。购进价格13.2元/公斤,共购进98公斤,共计1293.6元。以17.9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其中,抽样数量:7.01kg,抽样价格:17.9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754.2元。汇嘉超市在采购上述香梨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张艳华是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华盛果业区域的临时摊位的老板,摊位号P1-011,因为是临时摊位,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该批香梨进入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后,由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检测点进行检测,样品名称为香梨,检测日期为2026年2月5日,对该批香梨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该批库尔勒特级香梨是张艳华从库尔勒市沙依东农场哈拉苏渠北村进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库尔勒特级香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不规范使用。当事人在收到抽验报告后,立即对店内所有水果进行了检查并承诺今后将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完善进货台账。

二、       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鲜锋队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鲜锋队百货商行经营的“奉园”小苏打(2025-11-06)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10袋,抽样价格:2元/袋。2026年4月2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砷As项目不符合 GB 188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砷As,计量单位:mg/kg,实测值:1.8,标准指标为:1.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奉园”小苏打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13日、2026年3月12日从高新区(新市区)湖州路天海副食品经营部以0.75元/袋的价格一共购进20袋(100克/袋),其中抽检部门在2026年3月12日以抽样价格2元/袋购买10袋,对外以2元/袋的价格共销售3袋。截至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同批次“奉园”小苏打(2025-11-06)(100克/袋)剩余7袋,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及该批次“奉园”小苏打(100克/袋)出厂检验报告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奉园”小苏打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并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       没收不合格“奉园”小苏打7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0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企业生产环节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组织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学习。2.在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5月9日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25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0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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