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 年第 16 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6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5家食品经营主体和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王姐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3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3.1kg,抽样价格:12元/kg。2026年5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6-HBJC-BG-3370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自查店内的食用农产品,下架资质不全的食用农产品,启动核查处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已售罄,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从位于乌鲁木齐市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的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嘉尚优品蔬菜店购进辣椒2箱(每箱5公斤),购进价格55元/箱,以12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10公斤(含抽样数量:3.1kg,抽样价格:12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20元。该批辣椒于2026年4月23日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采购辣椒时保存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市场开具的该批辣椒的检测合格证。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辣椒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3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不规范使用。当事人在收到抽验报告后,立即对店内所有蔬菜进行了检查并承诺今后将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完善进货台账。
二、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李彪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3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油麦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3.06kg,抽样价格:8元/kg。2026年5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6-HBJC-BG-3368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9。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自查店内的食用农产品,下架资质不全的食用农产品,启动核查处置。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油麦菜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22日从乌鲁木齐市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郑红英(农户)摊位购进3.7公斤,购进价格4.5元/公斤,销售价格8元/公斤,销售数量3.7公斤(含抽样数量:3.06kg,抽样价格:8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9.6元。该批油麦菜于2026年4月23日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采购油麦菜时保存了进货票据、该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和青格达湖乡联合村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3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农药不规范使用。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学习。2.经营农产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农产品供应商处采购农产品。
三、新市区阿勒泰路老穆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3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3.05kg,抽样价格:5元/kg。2026年5月2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6-HBJC-BG-3381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1;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1,实测值:1.3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22日从乌鲁木齐市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席文洪(农户)的摊位购进辣椒2箱,(每箱10公斤),购进价格40元/箱,以5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其中抽样数量:3.05kg,抽样价格:5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00元。该批辣椒于2026年4月23日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辣椒时保存了进货票据、供货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农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承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3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农药不规范使用。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学习。2.经营农产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农产品供应商处采购农产品。
四、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杨老九蔬菜销售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2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山药(2026.04.2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3.48kg,抽样价格:7.5元/kg。2026年5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2025X-J-SP0370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3.1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批次山药(20260422)当事人称以为是抽检的日期,实际于2026年4月17日从乌鲁木齐高新区城北大道3599号新联市场A-33号摊位处陈吉权购进山药1件,1件是25公斤,购进价格6.5元/公斤,销售价格7.5元/公斤。截止我局查处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其中抽样数量:3.48kg,抽样价格:7.5元/kg)。货值金额共计187.5元。当事人采购山药时保存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店内有抽检不合格批次山药(20260422)的库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山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了山药的供应商身份、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3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农户种植环节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学习。2.停止从不合格农产品供应商处采购农产品。
五、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磊铭果业销售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3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龙眼(2026.04.2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1公斤,抽样价格20元/公斤。2026年5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2026-HBJC-BG-3401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78。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龙眼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22日从新疆沙依巴克区洋果树果品供应链行购进了10件(6公斤/件),购进价格100元/件,以20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抽样数量3.1公斤,抽样价格20元/公斤)。按销售价格和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当事人采购龙眼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了龙眼的供应商身份、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3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农户种植、田间管护及采收预处理环节操作不规范,导致农产品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 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农产品进货查验,杜绝购进不合格农产品;2. 立即停止从涉事不合格农产品供应商处采购龙眼及其他农产品。
六、新疆天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小禹牛羊肉店店内经营的牛肉(检疫日期:2026.4.1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数量:2.185kg,抽样价格:63元/kg,2026年5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01WTS26SE0010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1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自查店内的食品,下架资质不全的食品。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为屠宰企业,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小禹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肉(生产日期:2026.4.12)是2026年4月12日由当事人的代宰户阿卜杜外力·伊德日斯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52团霍村条了拜克养殖场的货主条了拜克·朱马汗处购进10头牛(总重6550公斤),购进活牛价格27.8元/公斤。经当事人专人观察活畜的健康状况后进行屠宰,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10头牛宰后重量为3590公斤,由代宰户阿卜杜外力·伊德日斯的雇员萨拉伊丁·图尔迪麦麦提销售给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小禹牛羊肉店227公斤(其中一头牛宰后的牛肉重量),销售牛肉价格57元/公斤,共计12939元。按227公斤牛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2939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之日,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活牛时索要了货主信息、进货票据、相关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牛肉来源清楚,采购活牛时索要了货主信息、进货票据、相关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活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6〕3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上游养殖农户养殖环节不规范,违规使用兽药、未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
1. 组织全体质检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学习,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升进场畜禽查验、肉品质量检测能力。
2. 严格落实进场畜禽来源审核,坚决杜绝兽药残留超标畜禽进场屠宰。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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