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21〕13号)
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财购〔202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统一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结合我区代理机构管理实际,现就开展2021年自治区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代理机构依法规范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是预防政府采购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深化政府采购制改革,构建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全面落实各项监督评价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代理的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监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坚持按照“标准统一、各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监督评价人员和监督评价对象,其中:监督评价人员应当由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取采购人代表、集中采购机构代表、代理机构代表等人员作为监督评价组成员。监督评价人员应当抽取熟悉掌握运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员。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汇总全区监督评价信息和监督评价报告;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加强对县(市)级财政部门监督评价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监督评价计划,明确工作要求,抽取骨干人员参加监督评价工作,汇总分析本地区监督评价情况,提高监督评价工作质量。
三、监督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一)监督评价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上完成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地区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监督评价对象。本次监督评价主要针对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自治区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抽取部分代理地州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并对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数量,但抽取比率不少于在本地区从事业务的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全部开展监督评价工作。
(二)监督评价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评价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四、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评价从2021年6月开始,2020年10月份结束,共分材料报送、书面审查、现场监督评价、处理处罚和汇总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2020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应当按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2020年代理项目台账、档案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对所属县市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数量进行统筹分解,并于6月15日前将本地区拟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名单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9月30日):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统一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汇总全区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10月15日前,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10月22日前,自治区财政部门汇总形成全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并报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监督评价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评价程序,遵守监督评价纪律,不得接受被监督评价对象提供的礼品、有价证券、现金等,不得接受被监督评价人的宴请、娱乐等服务。严格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加强监督指导。本次监督评价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三)规范评价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范围和依据不得超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要求,确保监督评价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随意扩大检监督评价内容和监督评价依据。
(四)信息全面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及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全面公开相关信息,涉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一并公布。
(五)规范档案管理。在监督评价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监督评价工作底稿》、行政处罚相关资料及证据依据全部归档,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档案,并妥善保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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