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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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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我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职责、主要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设置:

(一)注册登记备案科/信用监督管理科。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完善、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负责承办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联系电话:0991-3678635

(二)餐服科/食品科/风险监测科。负责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负责权限内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高新区(新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991-3196709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联系电话:3663455

(三)市管科/特设科/计量科/质监科。负责拟订特种设备安全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负责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联系电话:0991-6621315

(四)消保科/价监科/知识产权科。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负责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监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依法对辖区内权限范围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联系电话:0991-6646315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四平路创新广场2288号

联系方式:0991-3678526

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性别

 

证件编号

 

1

赵安新

男

31010330006

2

库尔班·巴海

男

31010330007

3

张晨

男

31010330009

4

王锋

男

31010330011

5

王凡

女

31010330013

6

孙茉莉

女

31010330014

7

李武学

男

31010330015

8

黎炜

男

31010330016

9

依力哈木·吾甫尔

男

31010330018

10

丁哲

男

31010330019

11

朱勇

男

31010330020

12

付振宇

男

31010330025

13

马丹青

女

31010330029

14

黄春生

男

31010330030

15

鲍传江

男

31010330031

16

李红琪

女

31010330033

17

金晓艳

女

31010330034

18

田波

女

31010330035

19

安景

男

31010330036

20

艾尼瓦江·阿不都里木

男

31010330038

21

齐广平

男

31010330039

22

李宏祥

男

31010330040

23

吾买尔·吾斯曼

男

31010330041

24

贾永鸿

男

31010330042

25

王苏明

男

31010330043

26

邱子江

男

31010330044

27

高志超

男

31010330045

28

潘秋阳

男

31010330046

29

王春江

男

31010330047

30

王芳

女

31010330048

31

赵岷

男

31010330049

32

于玲

女

31010330050

33

李雪

女

31010330051

34

艾里江·也尔夏

男

31010330052

35

吴爱国

男

31010330053

36

乔新利

男

31010330054

37

黄建平

男

31010330055

38

赵宏伟

男

31010330056

39

毛社教

男

31010330057

40

何静

女

31010330058

41

李莉

女

31010330059

42

热一兰·毛拉尤夫

女

31010330060

43

褚天灵

女

31010330061

44

尚晓春

男

31010330062

45

张颜

女

31010330063

46

王琳

女

31010330064

47

李亮

男

31010330065

48

陆婷

女

31010330066

49

聂超

女

31010330068

50

玛依拉·库尔班

女

31010330069

51

李建江

男

31010330072

52

李霞

女

31010330074

53

顾峰军

男

31010330075

54

白晓宝

男

31010330076

55

安尼瓦尔·毛拉托乎提

男

31010330077

56

木克代斯·买买提

女

31010330079

57

刘兰

女

31010330080

58

古力先木·艾尼玩

女

31010330081

59

陈浩

男

31010330082

60

郑传友

男

31010330083

61

苏晓梅

女

31010330084

62

李勇

男

31010330085

63

罗晓利

女

31010330086

64

王蕾

女

31010330087

65

马婷

女

31010330089

66

秦军

男

31010330090

67

帕提古丽·艾山

女

31010330093

68

王敏杰

男

31010330098

69

张洪金

男

31010330099

70

吐尔洪·吐尔逊

男

31010330100

71

程燕

女

31010330101

72

苟晓燕

女

31010330102

73

孙宏

女

31010330103

74

艾孜孜江·艾斯卡尔

男

31010330105

75

刘膑

男

31010330106

76

阿依加马里·沙里克江

女

31010330107

77

张智勇

男

31010330108

78

何炜

女

31010330109

79

刁希辉

男

31010330110

80

王新同

男

31010330111

81

古力贤·再努拉

女

31010330112

82

地里那提·哈斯木

男

31010330114

83

吕玫

女

31010330115

84

胡浩

男

31010330116

85

白建华

男

31010330117

86

王晓燕

女

31010330118

87

拉扎提•巴依呼加

女

31010330119

88

袁野

男

31010330120

89

孙晓晶

女

31010330121

90

雷雨

女

31010330122

91

阿依努尔·尤苏甫

女

31010330123

92

陈楠

女

31010330124

93

司增伟

男

31010330125

94

安庭

男

31010330126

95

胡尔西旦·艾买提

女

31010330127

96

曾爱勤

女

31010330128

97

冀榆新

男

31010330129

98

李亮亮

女

31010330130

99

李敏

女

31010330131

100

朱霖

男

31010330135

101

帕力旦·艾思克

女

31010330137

102

侯迪

男

31010330138

103

王慧军

男

31010330139

104

潘华

男

31010330140

105

张海燕

女

31010330141

106

代雅君

女

31010330143

107

金菊

女

31010330144

108

管兆丰

男

31010330146

109

李丽

女

31010330147

110

张学琴

女

31010330148

111

刘文娟

女

31010330149

112

席蓓

女

31010330150

113

王征

男

31010330152

114

常春民

男

31010330153

115

黄琳

女

31010330154

116

马悟兰·阿不都热合曼

男

31010330155

117

阿里木·卡地尔

男

31010330156

118

邢军

男

31010330157

119

怕提古丽·司马义

女

31010330158

120

刘亚丽

女

31010330159

121

刘双德

男

31010330160

122

张保军

男

31010330161

123

寇勇

男

31010330162

124

阿地里别克·胡沙音

男

31010330164

125

尼亚孜·阿不都卡德尔

男

31010330165

126

贾佳

女

31010330166

127

赵进全

男

31010330167

128

唐芳

女

31010330170

129

郭龙

男

31010330171

130

岳万里

男

31010330172

131

顾莎莎

女

31010330173

132

钟艳荣

女

31010330174

133

范江勇

男

31010330175

134

毛兰·买买提玉素甫

男

31010330176

135

罗磊

男

31010330177

136

解辛

男

31010330178

137

马定军

男

31010330179

138

王雷

男

31010330180

139

刘梅

女

31010330182

140

罗克曼·司马依

男

31010330183

141

夏尔巴提·霍汗别克

女

31010330184

142

薛强

男

31010330185

143

古丽努尔·阿努阿尔

女

31010330186

144

李红霞

女

31010330187

145

戴璐

女

31010330188

146

李海军

男

31010330189

147

艾甫海提·艾尔肯

男

31010330190

148

刘雅楠

女

31010330191

149

迪达尔·托勒空

女

31010330192

150

邓涵

女

31010330193

151

刘晓莉

女

31010330194

152

王炜桐

男

31010330195

153

李刚

男

31010330197

154

阿不都卡德·沙地克

男

31010330198

155

百合提亚尔·吐尔逊

男

31010330199

156

郭璟瑜

女

31010330200

157

张凯旋

女

31010330201

158

王雪莲

女

31010330202

159

苟浩楠

男

31010330203

160

马振赛

男

31010330204

161

姚晓瑞宁

女

31010330207

162

杨塘秀

女

31010330209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三)组织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等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

(十五)负责价格监督工作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十七)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主要执法依据

1.负责市场市场主体、特种设备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统一登记注册,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组织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4.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8.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9.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一、案件线索处理流程

(一)依法由我局管辖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期的,由我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案件需要其他机构协同办理的,办案机构应填写《案件协同办理申请表》,报请我局主要负责人确定主办和协办机构。 

(三)依法移送、交办、指定管辖、报请管辖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分别填写《案件移送函》《案件交办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执法文书,报我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法制科登记备案编号。办案机构应当建立依法移送、交办、指定管辖、报请管辖案件的跟踪、督办机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单独组卷。

二、立案审批流程

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我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报法制部门登记领取案件编号。

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我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留档。

立案查办的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三、案件调查取证流程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和收集、调取证据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

(四)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允许被询问人补充修改;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情况。

(五)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允许当事人补充修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情况或邀请见证人签字。

(六)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调查取证全过程进行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

四、案件审核流程

(一)一般案件审核

1、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情形之外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进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2、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核。

3、需提请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按照《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五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法规科)提交需要研究讨论案件的议题,由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后,通知局聘法律顾问列席,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案机构应做好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4、案件审核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案件审核完成后,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我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情形的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下列案件应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处罚类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涉及《失信名单办法》第二条规定较重处罚内容的;

(3)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4)责令停产停业;

(5)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2、行政许可类

(1)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2)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3)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强制类

(1)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2)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案件,按照《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制科提交申请,由法制科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局聘法律顾问列席,组织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办案机构应做好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五、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流程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我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同时抄送局法制科。

六、 公示与执行流程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日内,将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高新区(新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双公示。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对公示信息进行撤销或变更。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进行催告,且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与归档流程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不属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管辖,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八)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按照《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及案卷装订规范》,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案卷按照正卷、副卷装订。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


六、监督途径

(一)监督投诉举报范围

1.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2.行政执法单位存在逐利执法、“一刀切”执法的;

3.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4.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5.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本单位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991-6685185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四平路创新广场2288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991-4689532

投诉举报邮箱:1145432626@qq.com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滩南路486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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