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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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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半年高新区(新市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公告

来源:区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4-08-1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公告

乌新(消)公告字〔2024〕0002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对下列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告: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序号

个人/单位名称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失信行为

认定部门

认定依据

认定日期

有效期

1

新疆野 马丝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

91650100660635212K(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526011963********)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的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1月2日

2027年1月2日

2

高新区(新市区) 东进东街有意思森林餐厅(法定代表人:刘菲菲)

92650104MA79J31W8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523231986********)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的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1月9日

2027年1月9日

3

新市区天津北路 牛很鲜火锅店 (法定代表人:燕梅)

92650104MA77A1687H(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523251988********)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的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1月12日

2027年1月12日

4

高新区(新市区)湖州路子泰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燕梅)

92650104MAD0RQM33J(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226281988********)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的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1月19日

2027年1月19日

5

新疆润现场文化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艳)

91650104MACFD19X3R(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325031988********)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的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3月19日

2027年3月19日

6

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胡胖子有 点味湘菜馆(法定代表人:许云龙)

92650104MACU90N52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303051974********)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的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3月19日

2027年3月19日

7

乌鲁木齐豫新汇园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新)

91650104333120502Y(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23261966********)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的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4月4日

2027年4月4日

8

高新区(新市区)新医路赛点 壹肆柒台球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袁筱沁)

92650104MAD179PM3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523011990********)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的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6月21日

2027年6月21日

9

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北路汉塘水韵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郭昊元)

92650104MACLHGGN4J(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223231990********)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的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6月21日

2027年6月21日

 

上述单位/个人自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

如对本公告内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或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 8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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