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11.25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 |
处罚名称 | 帕***·***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时间运达检疫合格的动物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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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帕***·***未按规定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时间运达检疫合格的动物 |
处罚依据 |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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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帕***·***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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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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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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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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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 6521**********351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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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17日 |
处罚机关 |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当前状态 | 已结案 |
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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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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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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