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6.2.12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 |
处罚名称 | 罚款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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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新市区鲤鱼山南路九旭动物诊所(夏芳)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案 |
处罚依据 |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夏*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26************Q1Y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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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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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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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 659************62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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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12日 |
处罚机关 |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当前状态 | 已结案 |
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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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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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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