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6.2.12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3-05 浏览次数: 【字体: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处罚名称

罚款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新市区鲤鱼山南路九旭动物诊所(夏芳)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案

处罚依据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夏*

行政相对人代码

926************Q1Y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659************629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2月12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