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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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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6.4.29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

新疆奈*****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奈*****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6************W2L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654************022

法定代表人姓名

胡*

处罚结果

1. 没收违法经营的甲硝唑片(批准文号:兽药字221451094)8盒、复方阿莫西林粉(批准文号:兽药字140112092)4盒、碱式碳酸铋片(批准文号:兽药字221451563)7盒、复方阿莫西林粉(批准文号:兽药字221452092)3盒、盐酸多西环素片(批准文号:兽药字221451354)6盒;

 

2. 并处罚款贰仟肆佰捌拾肆元整(货值金额1035元×2.4倍)(小写:248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29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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