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2026年上半年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公告

来源:区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6-08-06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公告

乌新(消)公告字〔20260001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对下列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告:

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序号

个人/单位名称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失信行为

认定部门

认定依据

认定日期

有效期

1

孙书明

身份证号:34122119881105****

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未)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火灾隐患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202678

202778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序号

个人/单位名称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失信行为

认定部门

认定依据

认定日期

有效期

1

新疆世 纪中联电器连锁有限公司新市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哲羽

91650104MAEM47TAXQ(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5212319880826****)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622

202922

2

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御道足浴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梁家和

92650100MA7831612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4222320010713****)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6511

2029511

3

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天弘足道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刘春艳

92650104MABUJMM32W(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5422419850604****)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6629

2029629

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

如对本公告内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 7 10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