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实施方案
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
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5月22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关于委托城管执法工作调研会议精神、7月24日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座谈调研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市管理方面基层日常服务管理与行政处罚之间矛盾突出等问题,建立一套符合我区基层实际、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将目前尚未赋权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处罚权委托给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切实提高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和执法效能。
三、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直接查处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职权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环境保护等方面委托的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执法内容详情见《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职权:
(1)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受委托单位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出具相应执法文书。
(2)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权。
(3)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属于委托单位监管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委托单位监管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执法方式
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要与被委托乡镇(街道)签订《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和双方职责,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和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
由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对委托事项的指导,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案卷评查等,对委托事项涉及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和公示,并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执法力量薄弱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提供办案支持。
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1月15日印发的新建督〔2024〕1号文件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指引》有关规定,行使被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四、工作步骤
(一)公示阶段
由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将《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实施方案》《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协议书》等内容在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实施阶段
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区城市管理局与各乡镇(街道)集中签订《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协议书》。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就被委托执法事项、案件办理流程、法制审核内容等开展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委托各乡镇(街道)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权是全面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以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重要内容,是整合我区行政执法资源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道)要抓住机遇,主动作为,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权。
(二)加强衔接
一方面,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与各乡镇(街道)之间的沟通,形成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整体合力,稳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工作。另一方面,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与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的对接,在年度考核中对委托事项统一提出考评意见。
(三)强化保障
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就城市管理领域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定期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建立具体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执法结果。
附件2: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委托执法事项裁量标准.doc
附件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1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