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核(主要指权限内的门头牌匾)
事项名称: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子事项名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核(主要指权限内的门头牌匾)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根据乌鲁木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门头牌匾要与其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名称相符。
办理材料:一、彩色实景虚拟效果图一式2份[A4纸:上半部分白天效果,下半部分晚上字体发光效果。注明牌匾长、高尺寸(米)];
二、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LOGO)及连锁加盟协议书;(如需悬挂注册商标需提供)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向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业务科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在0.5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审批 城管局窗口科室负责人在0.5个自然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后即可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许可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送达 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导则。依据文号: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条款号:第二章第五条店招牌的设置条款内容:(3)设计牌匾时禁止设置菜单式牌匾,禁止出现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如电话,经营项目,其他广告等内容; (5)店招、店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其设置底边不应低于一层门窗上口,牌面高度按h≤¼H控制;长度不应超过店面开间长度;相邻两店招之间可空开适当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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