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高新区(新市区)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适用本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公示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再公开。
第四条 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是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政府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设、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示,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局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公示。
第六条 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党政办负责指导、监督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第七条 城管局(行政执法局)要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及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立、改、废,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因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按照信息内容审核公示要求更新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和工作职责、执法依据、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办事时限、监督电话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取信于民。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主动出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规范填写并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并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途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等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下相关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许可生效期、许可截至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等内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等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发现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管理机关。
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公安管理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需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将双随机抽查情况及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报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党政办。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每年1月5日前向局党政办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第十九条 城管局(行政执法局)监督举报电话:0991—6663110。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没有公示的,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党政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局党组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城管局(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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