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3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9〕107号)和《高新区(新市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区委工作思路,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健全公示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确需公开,要作适当处理后再公开。  

2.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分执法类别编制并公开本部门执法流程、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示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按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和要求在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相关信息。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鼓励全文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载体和基础方式,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  

3.严格记录归档。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  

4.发挥记录作用。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明确法制室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在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docx】已下载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