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中共乌鲁木齐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发〈乌鲁木齐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16]39号)文件精神,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相关业务科室、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长治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安全保障。 二、任务措施 每年年底前,相关业务科室依据各自职责在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加强事前公开。定期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更新。 (1)结合《权责清单》及《双公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政府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各类行政服务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本系统现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一律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4、创新公开方式。结合我中心“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公示,充分发挥微博、微信、APP等载体作用,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2、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必要时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 (2)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探索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2、细化审核程序。根据工作实际,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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