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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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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1.3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2-04 浏览次数: 【字体:

表一、行政处罚

单位: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联系人余音           联系电话:0991-3660042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元(小写:1000元)整。            

 

处罚名称

范兆海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时间运达检疫合格的动物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范兆海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时间运达检疫合格的动物

处罚依据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范兆海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341************71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小写:1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22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

 

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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