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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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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6.28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联系人梁保南            联系电话:0991-366004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畜禽产品鸡胴体56只(114千克);

 

2、       没收屠宰工具:1个放血槽、1个开水桶、1个脱毛机、1个塑料大桶、1把刀具;

 

3、       处货值金额的4倍的罚款(1710元×4倍)陆仟捌佰肆拾元(小写:6840元)。

 

处罚名称

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老陈家禽销售店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

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老陈家禽销售店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处罚依据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老陈家禽销售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4114***********216X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

处罚结果

1、       没收畜禽产品鸡胴体56只(114千克);

 

2、       没收屠宰工具:1个放血槽、1个开水桶、1个脱毛机、1个塑料大桶、1把刀具;

 

处货值金额的4倍的罚款(1710元×4倍)陆仟捌佰肆拾元(小写:68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6月25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

 

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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