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6.28
单位: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联系人:梁保南 联系电话:0991-3660042
表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 1、 没收畜禽产品鸡胴体56只(114千克); 2、 没收屠宰工具:1个放血槽、1个开水桶、1个脱毛机、1个塑料大桶、1把刀具; 3、 处货值金额的4倍的罚款(1710元×4倍)陆仟捌佰肆拾元(小写:6840元)。 |
处罚名称 | 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老陈家禽销售店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事由 | 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老陈家禽销售店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品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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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老陈家禽销售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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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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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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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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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 4114***********216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 |
处罚结果 | 1、 没收畜禽产品鸡胴体56只(114千克); 2、 没收屠宰工具:1个放血槽、1个开水桶、1个脱毛机、1个塑料大桶、1把刀具; 处货值金额的4倍的罚款(1710元×4倍)陆仟捌佰肆拾元(小写:684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25日 |
处罚机关 | 高新区(新市区) 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 |
当前状态 | 已结案 |
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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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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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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