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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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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2.26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3-05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联系人梁保南           联系电话:0991-3660042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元)整。

 

处罚名称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652************018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罚款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224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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