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3.25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名称 | 魏**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事由 | 魏**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魏**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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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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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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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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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 6501**********17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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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壹仟伍佰零陆元(小写:1506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9日 |
处罚机关 |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当前状态 | 已结案 |
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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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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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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