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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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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9.1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表一、行政处罚

单位: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人梁保南           联系电话:0991-3660042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伍佰元(小写:2500元)整。      

 

处罚名称

高新区(新市区)银鑫路小宠当家宠物医院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高新区(新市区)银鑫路小宠当家宠物医院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案

处罚依据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新区(新市区)银鑫路小宠当家宠物医院

行政相对人代码

926************338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伍佰元(小写:25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10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捌佰元(小写: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小写:150元)  

处罚名称

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由

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412************430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1.罚款:捌佰元(小写: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小写:1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9日

处罚机关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当前状态

已结案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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