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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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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8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9条∶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46条∶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4条∶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封存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1条∶权限内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在紧急情况下,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八)《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3号)第41条∶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作业或进行转移的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九)《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3号)第50条∶扣押拒不停止使用未办理登记手续并未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或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扣押拒不改正违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41条∶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0条∶权限内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8条∶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十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1条∶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十五)《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5条∶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行政强侗执行∶(一)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2条∶违反本法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或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或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0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执法范围∶高新区(新市区)行政辖区。

四、执法机构∶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法制审查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六、执法流程∶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流程图。

七、办结时限∶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B座12楼。

(二)电话咨询∶0991-3660042。

十、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B座12楼1213。

(二)电话监督投诉∶0991-3852294。

十一、办公时间地点

地点∶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B座12楼。

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3∶30;15∶30—19∶30(北京时间)。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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