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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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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8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执法服务指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

依法查处动物卫生、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植物检疫、渔政、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种子、化肥、农药、种畜禽、农机安全监理和大型工程机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

三、执法范围

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区域内。

四、执法机构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执法流程

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一)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二)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三)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B12楼。

(二)电话咨0991-3660042

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B121213

(二)电话监督投0991-3852294

十、处罚结果公示

作出行政处罚决7个工作日内,在高新区(新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双公示栏目公示。

十一、办公时间地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B12楼。

周一至周10301330;1530193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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