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区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及办事大厅,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公示途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均要进行行政执法公示。及时向全区统一公示平台报送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2.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途径等必须主动公示的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3.事中公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工作证件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出示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做好相关告知说明工作,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4.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主动及时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工作要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 5.创新公开方式。积极探索运用微博、微信、QQ等APP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制定或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全程记录装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明确记录流程。 3.信息和档案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一案一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资料可查,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执法案卷。 4.信息运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5.装备建设。要统一标准,支持、推进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音像记录装备建设,为推行音像记录提供必要条件。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审核主体。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局的法制审核工作,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门法制审核人员,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2.审核范围。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明确和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和目录清单 3.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法规适用等情形。 4.审核程序。局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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