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管理工作制度
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保存管理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管理工作,是指利用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利用文字、音视频等同步记录和录音录像,并将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文字、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文字记录收集
第三条 依法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的情况。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四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以及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五)抽样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九)鉴定或者专家评审情况;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其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审核情况;
(三)法制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六条 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第七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三章 视音频记录收集
第八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九条 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
(一)先行登记保存;
(三)抽样取证;
(四)听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场调查、检查、现场勘验的,可以结合执法实际情况进行视音频记录;
第十条 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
第四章 记录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视音频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
第十六条 文字记录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视音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四)涉及有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五)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第十八条 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纪委、法制、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进行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照规定储存视音频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删改执法记录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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