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执法机构设置: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公地址: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781号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行政执法证:付威、麦轩歌、艾沙江·阿帕尔、安士佳、李全军、艾尼娃尔·乌由甫、齐海涛、郝根东、张扬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执法流程
1、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3、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并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投诉举报电话
0991-6699822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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