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2023年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抽样地点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辖区内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和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的流通领域。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本次监督抽查的车用汽油型号分为89号、92号、95号、98号,车用柴油型号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50号。车用尿素水溶液无型号之分。
在仓储企业抽取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发油状态时的最低罐存量。在加油站抽样时,根据企业实际销售情况从加油枪或储罐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加油状态时的最低罐存量。车用尿素水溶液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三)样品要求
在仓储企业抽取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样品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发油状态时的最低罐存量。在加油站抽样时,根据企业实际销售情况随机从加油枪或储罐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加油状态时的最低罐存量。
(四)抽样形式
被抽查产品按产品标准中规定抽样方法、抽样基数及数量执行,抽样过程及样品数量要求详见表1。抽样基数满足样品数量即可。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的油罐取样点位见表2。
表1 抽查产品数量要求
序号 |
产品 种类 |
检验样 品数量 |
备用样 品数量 |
抽样过程要求 |
1 |
车用汽油 |
2L |
2L |
1、在加油站抽样时,取样方法执行GB/T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采样法》中附录B商业加油机的手工取样法,直接从加油机油枪中取样,盛装在铁桶、玻璃瓶或其他适宜的容器中。 2、若所抽检的加油枪当天未对外加油,应通过加油枪将至少4升油品放入一个适宜的容器中,以润洗加油管线。所有润洗所用成品油由受检单位妥善处理。 3、取样后应立即密闭样品容器后将容器倒置,在倒立位置保持30秒,检查容器是否有泄漏。如果观察到有泄漏,应更换新的容器并重新进行泄漏检查。 4、抽样基数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加油状态时的最低加油罐存量。 仓储企业抽样要求:取样方法执行GB/T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采样法》。用取样器在成品罐中取样时,成品罐中的点样最小规定数应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将不同取样点位的样品等量混匀后盛装在铁桶、玻璃瓶或其他适宜的容器中。抽样基数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发油状态时的最低罐存量。 |
2 |
车用柴油 |
2L |
2L |
|
3 |
车用尿素 水溶液 |
不少于2L(2kg) |
不少于2L(2kg) |
取样方法执行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中附录I。随机抽取2个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应不少于2 L或2kg)。罐装和散装样品抽样时,将所采样品混匀,用采样管抽取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满足盛装样品要求的容器中密封。样品容器材质可以是:高密度聚乙烯(HDPE)、高密度聚丙烯(HDPP)、聚氯乙烯(PVF)和可溶性聚四氟乙烯(PFA)。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
表2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的油罐取样点样最小规定数
液位(L)/米 |
取样的点数和位置 |
||
上部 |
中部 |
下部 |
|
L≤3 |
|
● |
|
3<L≤4.5 |
● |
|
● |
L>4.5 |
● |
● |
● |
其中●代表取样点
(五)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以购买方式获取。
销售企业所抽取样品的单价按照该产品的零售价核算,样品数量按实际抽取的样品数量核算;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二、企业规模划分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在流通领域开展,对销售企业不做企业规模划分。
三、产品管理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中,车用汽油属于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四、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目前,在我国“国ⅥB”车用汽油按其抗爆性分为四种规格型:89号、92号、95号和98号,车用汽油目前执行 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表4和附录表A.2中车用汽油(ⅥB)的技术指标。目前车用柴油执行的是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中表3车用柴油(Ⅵ)的技术指标,可以满足“国Ⅵ”排放的要求。车用柴油型号规格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50号。
我国的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执行标准为GB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该标准修改采用ISO 22241-1:2006《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AUS32 第1部分:质量要求》、ISO 22241-2:2006《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AUS32 第2部分:试验方法》和ISO 22241-3:2008《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AUS32 第3部分:处运输和储存》。
本次监督抽查涉及的上述产品中,车用柴油中多环芳烃含量方法变更为NB/SH/T 0806-2022,于2022年11月13日实施。新标准增加了试样组分对多环芳烃含量测定结果的干扰分析,增加了系统性能验证标准溶液(SPS)的标准物质种类及纯度要求。
五、样品处置
(一)封样
抽样人员应按照产品标准和本方案所规定的抽样数量抽取样品,将所抽样品分装在两个符合标准规定的容器中密封保存,和受检单位代表一同检查封样无误后,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封条贴于瓶口密封处。一份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样品作为备用样品,并在封条上注明。
(二)样品携带
抽取样品由抽样人员携带至检验机构。将所抽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以及该样品抽样单等,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应确保样品的性状不被破坏。
(三)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或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采用抽样记录仪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影像记录保留24个月。现场取得证据包括: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或店名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应抽样基数);
(4)抽样人员应对抽样现场、样品储藏环境以及库存样品数量进行视频或拍照记录;
(5)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6)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合格证、随机部件等照片;
(7)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摆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8)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两名)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9)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10)关键抽样步骤每家企业拍摄关键抽样环节的清晰照片;
(11)抽样工作实施过程,如采用全程视频,则无需拍照,只需在上述节点保证清晰画面即可。
车用汽油样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应远离火源。在加油站取样时应遵守企业的安全规定,在安全、防爆要求高的特定区域不得摄像、拍照。
六、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样品应分类存放,以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不发生改变。样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处。检验过程中应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及产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安全操作。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七、工作分工
抽查任务分工情况见表3。
表3 抽样检验工作分工
抽样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计划批次数 |
车用汽油16批次、车用柴油16批次;车用尿素水溶液4批次。 |
检验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计划批次数 |
车用汽油16批次、车用柴油16批次;车用尿素水溶液4批次。 |
八、进度要求
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任务实施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情况见表4。
表4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任务部署后5日内 |
抽样前准备工作 |
以任务部署文件为准 |
实施抽样 |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的1个检验完成周期内 |
实施检验 |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
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发放 |
任务实施机构按照工作手册汇总上报。(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 |
结果上报 |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按《2023年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次监督抽查抽样过程需进行影像记录(禁止使用拍照设备的区域除外)。
(三)抽样时,严格遵守销售企业安全规定,严防爆炸、火灾、窒息、中毒、腐蚀、冻伤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实行抽、检工作分离工作模式,抽样人员不参与检验工作。
十、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2023年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2023年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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