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高新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三个制度的统称,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谁执法谁公示”
1.以“谁执法谁公示”为原则。即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等职责均属于执法主体。
2.行政机关应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3.行政机关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
4.特定情形下应适当处理后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时,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5.事前公开。所谓“事前”,是指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事前公开的内容: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事前公开的内容一般具有普遍适用性。行政机关应通过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方式进行事前公开。
6.事中公示。所谓“事中”,是指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过程中。事中公示的内容:(1)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2)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3)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4)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7.事后公开。所谓“事后”,是指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后。(1)事后公开的期限:一般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事后公开的内容: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3)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信息;(4)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执法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三项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
因为《行政处罚法》的效力位阶高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因此,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有冲突,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的地方,可以适用这些规范性文件。
另外,在法制审核问题上,《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法律法规进行了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应该进行法制审核。上述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则其关于其他法制审核事项范围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约束力。即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法制审核事项范围的规定,如果超出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列举的范围,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并无约束力。
(一)《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
1.第5条第3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第34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3.第39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4.第41条第1款:“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
5.第55条第1款: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6.第48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
第47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1.记录内容为全过程记录,而非执法某个片段的记录。如,在用执法摄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时,应从发现当事人违法或和当事人接触的第一时间开始摄录,直到执法活动结束。
2.记录方式包括文字、音像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没有主次、先后之分。
(三)《行政处罚法》中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文字、音像记录的界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进行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文字记录。
2.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一是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立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二是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是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咨询单位:区人社局(367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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