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8-16 18:44:34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高新区(新市区)农村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解读一:出台《高新区(新市区)农村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村级资产规模逐年扩大。管理工作仍存在执行不到位、管理意识薄弱、资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办法》的执行,能更好地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解读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四十二条,分别总则、组织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资产经营、合同管理、产权管理、审计监督和附则。

解读三:总则主要明确什么?

明确办法拟定的文件依据,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的具体内容,明晰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三资管理上的具体职责和责任。

解读四:组织管理主要内容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同时约定各机构的成员构成及职责任务。

解读五:资金管理主要内容

明确村级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收支管理方面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全部纳新疆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监督管理。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明确收支审批相关要求以及财务公开、资金筹集、债权债务管理相关要求。

解读六:资产管理主要内容

明确村集体制定资产清查制度,建立各类资产台账。

解读七:资源管理主要内容

明确村集体定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登记簿管理,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通过乌鲁木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

解读八:资产经营管理主要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等经营形式村集体资产(耕地除外)的承包或租赁经营,应当通过乌鲁木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解读九: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台账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约定签订合同时应当合理确定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租金缴纳应当采先交后的方式。承包租赁期限应符合政策法律的规定,村民委托集体流转的耕地承包期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集体预留机动地或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期不得超过5年;其他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流转期限不得超20年;对于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经济合同,应当约定租赁费用递增条款,收取或支付相关租赁费用时,原则上实行分年度或分任期届次兑现,不能一次性收取或支付,如有特殊情况需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解读十: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明确审计内容。

解读十一: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991-3662890

 

终审: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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