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在我区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的意义
2021年9月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转隶乡镇(街道)以来,行政处罚权赋权进展缓慢,截至2024年12月,只将城市管理方面148项处罚权中的8项处罚权赋权至乡镇(街道),剩余140项处罚权仍由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11名执法人员行使,致使我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工作存在执法难、执法效率低等突出问题。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领域委托执法工作,旨在着力解决当前城市管理方面基层日常服务管理与行政处罚之间矛盾突出等问题,建立一套符合我区基层实际、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
二、 开展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委托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将其执法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执行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 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直接查处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职权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64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详见《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四、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职权:
(一)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受委托单位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出具相应执法文书。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权。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属于委托单位监管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委托单位监管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五、委托执法后的工作流程和机制
由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对委托事项的指导,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案卷评查等,对委托事项涉及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和公示,并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执法力量薄弱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提供办案支持。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1月15日印发的新建督〔2024〕1号文件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指引》有关规定,行使被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咨询单位:区城市管理局(0991-66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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