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30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权力来源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机关

法定职权

马新星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A座1802

0991-3678715

 

 

受委托单位: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781号。

联系电话:0991660448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马新星

受委托单位: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按照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高新区(新市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执法工作,直接查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权范围内的劳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促进就业等领域违法行为。执法内容详情见附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按照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521日至202752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份送新区(新市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