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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30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权力类型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 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 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1.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 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防疫情况;

 

2.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3.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

 

2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 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 院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 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1.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落实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保护措施的情况;
3.依法履行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许可义务的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3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 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农 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 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 2019年第2号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 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2.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4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

1.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情况; 2.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情况; 3.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5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的检查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
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1.生产许可证和企业的资质证明情况; 2.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 3.企业的销售场所是否有合法证照,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4.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6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农药经营使用的
监督检查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 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 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 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 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 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 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部 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7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 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1.农药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 2.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3.农药经营、使用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7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
的监督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 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

1.在销售的种子质量情况;
2.在销售的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情况;
3.在销售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8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农机维修市场监督检查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1.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2.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情况; 3.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9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
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

 

2.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符合情况;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审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10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 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1.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操作证; 2.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

 

3.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每年2次

 

11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 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1.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 2.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12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8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情况;
2.屠宰与检验情况
3.经营管理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13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兽药监督管理

【规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经2004 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1.       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2.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兽药情况; 3.建立用药记录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14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合,不得刁难、拒绝或者以威胁、暴力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

1.       定点屠宰场防疫条件情况;

 

2.屠宰畜禽操作规程和技术情况

 

3.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4.肉品品质检验情况; 5.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每年2次

 

15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
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情况; 2.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3.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16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奶畜饲 养以及生 鲜乳生产 环节、收 购环节的 监督检查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
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
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1.养殖、生鲜乳收购站各项制度情况; 2.养殖、生鲜乳收购站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情况; 3.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许可备案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17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情况;

 

2.种子生产经营环节情况;

 

3.品种审定(登记)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18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农田地膜使用、回收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31日修订通过。

1.       农田地膜使用、回收情况;

 

2.       农田地膜使用回收企业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地膜情况;

 

3.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19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1.       农产品产地环境情况;

 

2.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情况;

 

3. 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每年2次

 

20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动物诊疗许可证及执业兽医师证公示情况; 2.病历和处方笺规范使用保存况; 3.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无害化处理情况; 4.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每年2次

 

21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检查

渔业养殖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年0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       渔业养殖生产情况; 2.使用兽药以及添加剂情况;

 

3.其他应当检查情况;

每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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