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关于撤销乌环(高)告承〔2021〕3号-环评批复文件决定的公告
关于撤销环评批复文件决定的公告
新疆银朵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银朵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民族药产业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5月17日由我局受理,2021年5月26日完成环评审批。经核查,该报告表编制技术单位“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隐瞒公司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为“限期整改名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由受理时已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
经研究,我局决定撤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关于新疆银朵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民族药产业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乌环(高)告承〔2021〕3号)文件。撤销后的文件即日起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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