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植物工厂国际合作生产示范基地燃气锅炉项目批复公示
关于新疆高新植物工厂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植物工厂国际合作生产示范基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高新植物工厂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蓝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高新植物工厂国际合作生产示范基地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投资326万元,环保投资45万元,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正扬路600号,新建一台6.9MW燃气锅炉用于智能温室供热,项目用地面积300㎡,用气总量约为290万m³/a。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燃气锅炉须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合理布局烟气排放口,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乌鲁木齐市《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应要求。
(二)项目锅炉排水、软水设备反冲洗水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
(五)应按《报告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各污染源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各类污染物的安全处置。
(六)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核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829t/a;二氧化硫0.1t/a;氮氧化物0.879t/a。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通过2017年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的消减量替代。
(七)项目今后如与城市规划相冲突,须无条件搬迁。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 高新区(新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将对此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否则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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