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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排放检验机构,是指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联网,是指排放检验机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同时检验全过程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检验机构。

第二章联网及变更

第五条排放检验机构申请联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排放检验场所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场所在同一地点;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符合联网申请条件的排放检验机构,向市生态环境局递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书》(详见附件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设备明细表》(详见附件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3)、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含检验机构联网承诺,包括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接受监督和责任倒查、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按照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办理流程(详见附件4),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批转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工作;资料审核不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八条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对资料审核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查表》(详见附件5);现场核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向市生态环境局报请联网。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联网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审议,通过后予以联网,同时将排放检验机构名单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首次联网申请审核通过的排放检验机构,试运行一个月后正式对外营业,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正式运营的排放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主要人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检测条件(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及设备标定证书等发生变化的,且已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的,向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提交排放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并填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详见附件6)。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情况核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书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设备明细表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

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办理流程

5.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查表

6.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

附件【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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