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3年第15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5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文杰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7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11kg。2023年3月2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0.66mg/kg,标准指标:≤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店的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生姜系当事人2023年2月22日从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地窝堡乡城北大道3707号新联市场A区-114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杜际烈生姜大蒜销售部购进,共购进1件(12公斤/件),购货总价为220元/件,平均购进单价为18.3元/公斤,销售单价为2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24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相关抽检合格证明文件,截至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不合格生姜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2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新市区八家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4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01kg。2023年5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0.34mg/kg,标准指标:≤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店的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销售的生姜为当事人于2023年04月24日从乌鲁木齐昌荣利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购,共进购10kg,至我局查处之日止,当事人以17元/kg的价格已将上述食品全部售出,故货值金额共200元,现场未发现库存。当事人购进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供货商索要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生姜数量少,为生鲜蔬菜,售出的生姜无法召回。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3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购进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进货票据,二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25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39号.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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