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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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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7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餐饮服务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第112中学(食堂)使用的复用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6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复用餐碗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1L,抽样基数60个。20226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7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要求其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合格,并对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同时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餐具使用前未清洗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244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1.餐具清洗时,最后清洗环节未能彻底清洗干净;2.餐具消毒时间不够;3.存放餐具保洁柜密封不严。对此进行了如下整改:1.生食、半熟食、熟食所用器皿与教师餐碗分开洗涤;2.做到生食、半熟食、熟食所用器皿要与教师餐碗使用不同的消毒设备消毒并存放;3.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4.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5.设立专人负责消毒设备的使用和登记;6.消毒柜工作温度不低于180℃,单次消毒不低于2小时;7.每日餐具消毒有效保证杀死餐具上可能残留的一切微生物;8.严格执行国家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鸡友汇餐饮店(张明)的花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25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鸡友汇餐饮店加工(自制)的花卷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0.6kg,抽样基数1.5kg20226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g /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6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加工制作,并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提出花卷是采购不是自制的异议,经我局初步核实,上述花卷确系当事人从其他经营者处采购,而非自己加工制作。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花卷系当事人2022520日通过微信发单让新联市场临时菜摊吴俊豪从原成军切面店(现店面为谭氏切面店)代购,并用于本店员工自己食用,共购进20个,单价0.5元,货值金额10元。该批不合格花卷除用于抽检的外,剩余已于抽样当天被店内员工食用完毕。当事人购货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索要了购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知道所采购的花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已全部食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28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所采购食品不合格是供货方加工过程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其所加工的花卷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通过此次事件当事人进行如下整改: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把食品安全关;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尤其要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3.加强餐饮卫生安全管理,保证提供安全食品。

附件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244

附件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28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3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28号.pdf已下载
附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2〕44号.doc已下载
附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号).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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