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受理指南
医师执业注册受理指南
受理事项 | 权限内《医师执业证书》颁发 |
受理机构 | 高新区(新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事依据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
申请对象 | 由高新区(新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取得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 2、医疗机构安装《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并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权限; 3、申请人在《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版)》注册账号并激活。 |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 1、承诺书1份(附件1); 2、《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电子化注册系统自动生成;拟执业机构须签署意见并加盖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一致的公章)1份; 3、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6、毕业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7、2012年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提供当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8、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近1年内在自治区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附件2); 10、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1份(附件3); 11、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1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1份(附件4)。 |
办事条件 | 1、在高新区(新市区)卫健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医师; 2、启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的地区。 |
办公时间 | 周一、三(全天) |
申报示范文本:
附件1:承诺书
附件2:医师执业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3:医师执业注册健康检查表
附件4:医师聘用证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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