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变更执业注册指南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指南
受理事项 | 权限内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颁发 |
受理机构 | 高新区(新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事依据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
申请对象 | 由高新区(新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 2、医疗机构安装《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并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权限; 3、申请人在《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版)》注册账号并激活。 |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 申请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 一、变更执业地点所需材料: 1、承诺书(附件1); 2、《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电子化注册系统自动生成;拟执业机构须签署意见并加盖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一致的公章)1份; 3、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1份(附件2); 5、《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6、《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1份;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8、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9、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变更注册健康检查表1份(附件3); 10、2012年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提供当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11、军队注册医师(包括军队聘用地方医师)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按照《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卫医疗[2010]169号)的规定办理。 二、变更执业范围所需材料: 1、承诺书1份(附件1); 2、《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电子化注册系统自动生成;拟执业机构须签署意见并加盖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一致的公章)1份; 3、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7、毕业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8、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医师在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满2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其中,执业范围拟变更为精神卫生专业、儿科专业和全科医学专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机构为二甲以上等级医疗机构,考核机构为三甲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非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附件4) 9、变更执业类别的,需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
办事条件 | 1、在高新区(新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医师; 2、区外来高新区(新市区)申请注册的医师; 3、启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的地区。 |
办公时间 | 周一、三(全天) |
申报示范文本:
附件1:承诺书
附件2:医师聘用证明
附件3: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健康检查表
附件4: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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