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权限内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事项名称: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子事项名称:权限内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一)基建占道 1.确因建设工程需要,施工现场需外延占用城市道路; 2.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基建占道须设置遮挡设施,凡期限达到或超过3个月的,须对遮挡设施进行美化、亮化。 (二)公用设施占道(包括牌、杆、亭、站等) 1.确因公共设施设置需占用城市道路; 2.占道设施应当美观、规范。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影响交通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2.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 3.盲人专用通道或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4.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办理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身份证、授权人身份证;企业授权委托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1:500管线红线图复印件(彩印)3、规划部门审核意见(外立面粉刷、改造墙体基建占道需要);4、道路质保承诺书;
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向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业务科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且派人进行现场勘查,在2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审批 局领导在1个自然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后即可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许可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送达 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收费标准:根据区域、占道类型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按照类别来说,(1)人流集中区域道路的基建占道、经营性占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标准为0.40、0.70、0.70、0.20; (2)人流集中区域巷道的基建占道、经营性占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标准为0.20、0.40、0.30、0.08; (3)人流一般地区道路的基建占道、经营性占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标准为0.30、0.50、0.40、0.10; (4)人流一般地区巷道的基建占道、经营性占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标准为0.10、0.30、0.20、0.05; (5)人流较少地区道路的基建占道、经营性占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标准为0.10、0.30、0.20、0.05; (6)人流较少地区巷道的基建占道、经营性占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标准为0.05、0.10、0.10。 说明:一、乌鲁木齐按以上标准收取,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按以上标准80%收取,其他县(市)城市按60%收取。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费是指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红线范围内设置停车场的经营者应缴纳的费用 三、城市人流集中地区、人流一般地区、人流较少地区区域的界定由市、县财政、物价、建设部门共同确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条款号:第二十九条。条款内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设定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109项。条款内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3:法律法规名称:《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条款号:第三十条。条款内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定依据4: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项。条款内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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