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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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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子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办理2000户以下停气审批

办理材料: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燃气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和建设过程规划许可证。2、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书。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说明。3、应急预案。燃气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压力容器(储罐)

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业务科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0.5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审批 局领导在0.5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后即可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许可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送达 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条款内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2〕52号条款号:附件2(一)第21项条款内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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