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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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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子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办理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承接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除向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处置外,属建筑垃圾回填、再利用或堆放的要有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

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向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2.受理  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业务科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审批 局领导在0.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5.办结,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许可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6.送达,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或电话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102项条款内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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